admin 发表于 2024-11-1 15:06:47

拉卡拉因违法非金融机构规定,再一次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银罚决字〔2024〕18号”显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存在“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规定”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对其罚款3万元。

上述罚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

事实上,拉卡拉年内已经多次被罚。

2024年2月26日,拉卡拉收到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行政处罚。据悉,拉卡拉涉及多项违法事实,包括:1、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2、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3、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对拉卡拉给予警告,并处以13.81万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105.55元人民币。

3月份,拉卡拉的全资子公司拉卡拉云超科技有限公司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被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罚款8万元。

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两项违规被罚没近400万。

具体来看,拉卡拉成都分公司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且未按规定向检查组提供真实、完整的检查资料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9.31万元,并处罚款319.92万元。

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406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拉卡拉涉及的违法行为类型为:未落实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全流程一致性的要求;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要求;未将商户资金结算至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此外,陈某(时任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时任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未落实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全流程一致性的要求以及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要求负有直接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二人均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今年以来,拉卡拉已经先后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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