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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催收」第四期:为你讲解信用卡诈骗罪

2024-10-29 12: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0| 评论: 0|原作者: admin

摘要: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调至原数额标准的五倍,也就是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才构成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透支信用卡五万元以下的都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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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在前:

写反催收话题不是为了帮助我们各位负债人不去还款,而是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催收的套路,避免各位因为催收每天给大家说的影响大家的判断,而思想包袱压力太大,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本文旨在揭露一些催收套路,会每期写一个套路,持续更新下去,请勿使用本文提到的套路用于非法活动,由此引发的问题,本公众号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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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认定做出了大幅度调整:


首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调至原数额标准的五倍,也就是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才构成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透支信用卡五万元以下的都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做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信用卡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认定发卡银行是否进行了有效催收是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的要件之一。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它催收原始材料做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盖章。
  
所以,讲完这么多,请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考虑下,你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呢?


- END

*强强兄弟(ID:qiangqiangxiongdi),一位90后负债人、创业者、自由职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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