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靴子落地,信用卡“新规”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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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0 16: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海南省海口市 移动
去年12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1月16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天《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经过修改和调整后正式公布。

  去年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际,本刊发表了《银保监会“新规”对信用卡是制约发展,还是倒逼改革》一文,文中提到信用卡业务,经过近20年高速发展到今天,2021年信用卡在用卡量总计达到了8亿张。

  以本刊预测的中国大陆约有5亿个持卡用户这一基数计算,人均持卡量为1.6张/人,早已经达到了“饱和”的程度。尽管从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中,并不认可这种计算结果,但是从信用卡业务实际发展过程中,“获客难”已经成为发卡银行面临的难题。

  在发卡难的背后,也涉及到信用卡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二十年来也积累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发卡管理、风险审批、收单受理等诸多环节。特别是信用卡相关法律的缺失,让参与信用卡业务各方的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都缺乏相应法律层面的政策指导。

  在信用卡业务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目前只有1993年、1996年、1999年和2011年颁发修订的四个信用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距离最近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毕竟已经实施超过十年之久,面对如今早就起了翻天覆地变化的中国信用卡市场,信用卡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度的确与业务发展有些不相适应了。

  这次“新规”的发布,从监管层面考虑,是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管理责任,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信用卡业务以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持科学理性消费。

  由此也可以看出,《通知》的正式发布,正是监管部门主导对信用卡业务的一次“倒逼”式变革。此次“新规”,在信用卡业务管理、发卡营销、授信风控、资金流向、分期业务、合作机构,以及对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1、关于考核指标

  此次《通知》中,要求发卡银行不得再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以及市场占有率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并首次把降低睡眠卡比例作为对发卡银行的硬性要求。无论是累计卡量,或是流通卡量,以及流通账户数量,都只能从表象来了解发卡银行的规模。

  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是发卡机构的信用卡“未偿余额”(常用“贷款余额”的叫法)这个指标作为统计口径是比较客观的指标,表明信用卡正在被使用中,不必考虑睡眠卡等因素的影响,比较清晰地表现出信用卡规模的“客观性”。“贷款余额”又与交易额成正比例关系,贷款余额的增长正是源于交易额的增长,也从中反映出信用卡在日常使用中的活跃程度。

  02、关于发卡营销

  《通知》中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切实加强营销宣传管理,要求发卡银行要将相关收费标准、风险揭示、章程协议,以及用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透支贷款的年化利率等信息明确告知用户。

  这一点随着移动办卡模式的成熟,发卡银行只是将相关信息置入相应申请界面通过阅读确认。由于脱离了纸质申请,已经鲜有发卡银行将信用卡的章程、协议、收费标准、优惠免费条件等内容的书面资料留给用户。

  即便还有使用纸质申请表,通常也只是指导填表后签字即可,至于详细内容,恐怕没有多少用户会在短时间内能够仔细研读。也就意味着申请人填写完申请表交与银行后,所有的章程条款、收费标准等资料都不能留存,即便之后想了解相关内容,还要在手机APP中或者官网查询,而这种查询到结果的几率不会太高。

  在考察日本、香港的信用卡申请表时,除了要提交给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所需要填写的内容,其它附加相关信用卡个人信息使用授权外,信用卡相关条款、使用细则等资料申请人可以保存,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办理信用卡应该注意和了解的信息,也体现出服务的细心周到。

  现在监管提到的关于信用卡业务的投诉增长较快,其中有一些投诉正是在于发卡银行与用户之间对某些内容的误解造成的,毕竟营销人员在推广时是否存在某些宣传误导比较难以界定,而客户投诉也让发卡银行陷入被动,其形成的舆情压力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尽可能将相关服务内容落实在书面对于双方都有益处。

  03、关于授信风控

  信用卡的多头授信一直是影响信用卡业务风险的首要问题,其根源还是在于“跑马圈地”的经营理念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市场占有率比较低的发卡银行来说,没有一定的市场规模,信用卡业务发展很容易陷入逡巡不前的境地。

  但是多头授信导致的信用风险提升的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曾看到一位遭遇“杀猪盘”欺诈的信用卡用户,为所持的多家信用卡带来了60万元的风险,看了一下该用户的综合情况,授信如此之高额度确实有些过度,而风险也将由这些发卡银行自行消化。

  因此“新规”对于发卡银行来说,更应该强化对授信额度的严格控制,不要以提升额度作为留客的手段,对于一些具有较强风险的用户,发卡银行应该坚决采取刚性扣减手段,采取降额甚至停卡的手段进行剔除。

  04、关于分期业务

  信用卡分期业务一直饱受市场诟病,此次《通知》强调要求发卡银行与客户签署可确认知晓的合同(协议),如果是现金分期业务必须将款项划转到本人非信用卡银行结算账户,并实施额度与期限管理。

  信用卡分期业务解决了部分消费者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消费分期或还款分期来缓解一定的资金压力。但是发卡银行在推广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时候,也需要考虑用户心态,要把分期业务的全年情况详细告知有刚性需求的用户,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分期就是“便宜”的理念。尤其是让一些用户在不需要分期业务的情况下进行了分期。

  与此同时,对于客户需要提前结清分期业务款项的要求,发卡银行需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与客户合同约定进行收费。

  关于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的问题,在操作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即该由谁、凭借哪些信息来确定单一客户的总授信额度。目前各发卡银行还是对申请人信息以自行判断作为是否发卡,以及授信额度高低的依据。

  05、关于机构合作

  近些年,一些互联网企业与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业务方面进行了深入合作,从发卡到消费场景,以及客户信息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地介入合作,有的合作企业利用自身在某些领域优势,超越了传统联名卡业务的合作范畴。实际上,无论是发行联名卡,还是作为业务主体,信用卡的核心信息必须要保留在发卡银行,不得外泄给合作方。

  《通知》中再次明确了这一要求,联名方只能为信用卡客户提供其自己的品牌宣传,以及其主营业务领域内的权益,联名方也不得介入联名卡收入和利润分成,或将收费标准与信用透支金额等指标不当挂钩的操作。发卡银行也不得利用联名方渠道超出经营区域进行开展业务。很多发卡银行,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将重心依赖于这类联名卡业务上,很大程度荒废了自身信用卡业务的提升,而《通知》中对于这些发卡银行敲响了警钟。

  另外关于债务清偿、催收外包的合作方面,去年中国银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协发〔2021〕93号)。该指引对信用卡业务产生的债务问题中涉及到的催收行为、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以及自律惩戒等几大方面,提出了较高的管理要求,也是首次针对信用卡催收业务提出加强行为管理与监督的指导性文件。

  从一些主要发卡银行官方网站上也可以清楚地查询到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和授权的合法合规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名单,这方面发卡银行已经开始行动了。不过从《通知》的出台,以及监管部门对一些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业务出现的问题,所实施的处罚情况来看,也提醒发卡银行要重新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必要的变革,必须改变过去那种粗放式发展的思想,把握信用卡市场的变化,重新确立新时期业务发展目标和战略。

  06、后记

  这几年,通过信用卡业务来拉动消费升级的作用尤为明显,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重新树立信用卡在消费金融业务中重要的市场地位。

  前不久曾撰文,希望监管部门能否考虑信用卡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在有利于风险防控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为发卡银行适度松绑,通过调整信用卡业务“远程面签”政策,以利于信用卡业务在“新政”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此次《通知》第三十六条提出:银保监会、央行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推进信用卡行业创新工作,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在信用卡数字化转型中,信用卡业务更应该借助金融科技发展,调整经营风险策略,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适度放开“风险容忍度”,提高信用卡业务发展的效率,才能顺应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需求的变化。

  信用卡业务“新规”这双靴子已经落地,对于一些发卡银行来说,与其止步观望,不如拥抱变革。前不久在给从业年轻人做业务交流的时候,一再对他们强调:要用他们头脑中的互联网时代思维、他们在新时期的消费理念来审视信用卡业务,为信用卡业务带来新的思想和新的理念,信用卡业务才会显现出新的生命力。这或许就是监管部门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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